最高法: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为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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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3日 | ||
最高法: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为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制2016-12-21 山东高法 导读:在企业借贷取得合法地位之前,委托贷款一直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后,明确民间借贷包括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扩大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新一期的最高法公报案例(2016年11期)进一步明确委托贷款合同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本文围绕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问题,整理相关案例、专家观点和法律依据,供您参考。 最高法公报案例 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规制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2.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表明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明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贷款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借款人,《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11期) 相关案例 1.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大连兴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双鑫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双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关于违约责任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衡量。委托贷款合同既约定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期内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及滞纳金,已明显高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借款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号:(2016)辽0204民初75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9-18 2.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等委托贷款纠纷案 案例要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且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号:(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09-30 3.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关于“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的约定有效 ——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基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与借款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三方当事人互相知晓的客观事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当事人间关于诉讼主体的约定应认定有效,委托人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金融机构具有利害关系,故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为恰当。 案号: (2007)民二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 专家观点 1.委托贷款合同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及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因此,《委托贷款纠纷诉讼主体资格批复》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情况,根据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不同诉讼地位,即“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贷款人并非贷款的真正权利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贷款人不愿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即真正的出借方可以基于其与贷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贷款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该诉讼的结果与借款人有利害关系,故借款人应列为第三人。但应注意的是,严格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按照两种法律关系起诉和分别列明诉讼主体,不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有利于平衡委托方、受托方及与受托方交易的第三方的利益,有助于全面、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债务的,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摘自《合同案件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2.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关于诉讼主体的约定应认定有效 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均载明贷款资金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另一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何种方式,一般而言,借款人均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身份,而借款人系由委托人确定的。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关于诉讼主体的约定主要有三种:一是约定以受托人(贷款方)的名义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二是约定由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提起和参与诉讼,相关费用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三是约定由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应该说,基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与借款两种法律关系,以及三方当事人互相知晓的客观事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处分原则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当事人间关于诉讼主体的约定应认定有效,不能仅因其不符合《委托贷款纠纷诉讼主体资格批复》的规定而认定无效。 (摘自《合同案件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2号令) 第七条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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